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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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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星星与开封市公安局、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车辆注册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鼓行初字第6号 原告朱星星。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连根,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开文、闪文涛,该局法制处民警。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徐桢,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湘山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鼓行初字第6号

原告朱星星。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连根,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开文、闪文涛,该局法制处民警。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徐桢,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湘山,该支队民警。

原告朱星星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车辆册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星星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星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星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振玲

审判员  沈佳丽

审判员  肖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