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林文盛。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汴住建罚决字(2014)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汴住建罚决字(2014)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9月12日送达给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维持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汴住建罚决字(2014)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被执行人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汴住建罚催告字(2014)0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汴住建罚决字(2014)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汴住建罚决字(2014)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被执行人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书;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汴住建罚决字(2014)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汴住建罚决字(2014)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汴住建罚决字(2014)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