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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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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召伟、李娃计生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徐召伟,男,住柘城县。 被申请执行人李娃,女,住柘城县。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男,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徐召伟,男,住柘城县。

被申请执行人李娃,女,住柘城县。

柘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收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天峰

审判员  宋 静

审判员  路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