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柘行初字第55号 原告赵金铃,女,住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局局长。 第三人张朝银,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玲诉被告柘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金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金铃负担。 审 判 长 王天峰 审 判 员 路 敏 人民陪审员 李维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