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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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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柘城县金权道餐馆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常在,男,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柘城县金权道餐馆。 法定代表人梁平,总经理。 柘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常在,男,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柘城县金权道餐馆

法定代表人梁平,总经理。

柘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社处罚决定一案,因主管领导未签字审批,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天峰

审判员  宋 静

审判员  路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