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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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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诉义马市金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义行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张长慧,该联合会理事长。 被执行人义马市金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其制作的义残处字(2014)第60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义马市金土地整理开发有

(2015)义行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张长慧,该联合会理事长。

被执行人义马市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其制作的义残处字(2014)第60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义马市金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义马市金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4803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故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国宪

二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