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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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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诉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义行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张长慧,该联合会理事长。 被执行人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其制作的义残处字(2014)第63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行

(2015)义行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张长慧,该联合会理事长。

执行人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义马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其制作的义残处字(2014)第63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义马豫兴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3772.64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故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国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