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贺喜平,。 委托代理人杨群州、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超宏,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生,住长葛市建设路中段东侧林业局家属院。 第三人韩永纪,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生,住许昌市新许路中段建设银行家属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喜平诉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韩永纪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过程中,原告贺喜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韩永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喜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喜平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韩永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贺喜平承担。 审 判 长 赵伟锋 审 判 员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