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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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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喜平诉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韩永纪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贺喜平,。 委托代理人杨群州、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宏,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男,汉族,1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贺喜平,。

委托代理人杨群州、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宏,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生,住长葛市建设路中段东侧林业局家属院。

第三人韩永纪,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生,住许昌市新许路中段建设银行家属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喜平诉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韩永纪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过程中,原告贺喜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韩永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喜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喜平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韩永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贺喜平承担。

审 判 长  赵伟锋

审 判 员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