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胡宗建,男。 委托代理人:刘红霞,女,1977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长葛市后河镇赵东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高民生,任该局局长。 被告代理人:张永峰,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建诉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宗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宗建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胡宗建承担。 审 判 长 赵伟锋 人民陪审员 张宝花 人民陪审员 郑新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