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胡焕,女。 原告:杨新保,男。 原告:杨根红,女。 原告:杨瑞红,女。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高民生,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焕、杨新保、杨根红、杨瑞红诉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焕、杨新保、杨根红、杨瑞红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焕、杨新保、杨根红、杨瑞红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胡焕、杨新保、杨根红、杨瑞红承担。 审 判 长 赵伟锋 人民陪审员 张宝花 人民陪审员 郑新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