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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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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焕、杨新保、杨根红、杨瑞红诉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胡焕,女。 原告:杨新保,男。 原告:杨根红,女。 原告:杨瑞红,女。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胡焕,女。

原告:新保,男。

原告:根红,女。

原告:杨瑞红,女。

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高民生,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新建,男。系胡焕的长子。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焕、杨新保、杨根红、杨瑞红诉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焕、杨新保、杨根红、杨瑞红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焕、杨新保、杨根红、杨瑞红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新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胡焕、杨新保、杨根红、杨瑞红承担。

审 判 长  赵伟锋

人民陪审员  张宝花

人民陪审员  郑新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