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4号
你村因与方城县人民政府、方城县四里店乡老模沟村毛和尚庵组费家生产组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争议林地位于费家生产组境内,上世纪六十年代老模沟大队在“费家后山”兴建林场时,占用了费家生产组的林地。本案争议林地在“四固定”时期固定给你村还是费家生产组你们双方均无相应的书证予以证明。你村在申诉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认为证人殷可珍在其陈述的期间并没有担任老模沟大队的大队长,其证明内容并不能否认费家生产组分组以及兴建林场占用费家生产组林地的事实。方城县人民政府从便于生产的角度出发,依据可以相互佐证的证人证言认定本案争议林地“四固定”时已经固定给费家生产组。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村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村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村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