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3号
你组因与南召县人民政府、仝自学为土地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以未经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仍归集体所有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九组村民对四组土地没有申请使用权、一户一宅是法律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南召县人民政府2002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城关镇仝自学、杨德合、吉怀东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本案争议土地位于县城规划区内属国有土地,该处理决定的效力为本院(2004)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所确认,因此你组申诉称本案争议土地仍归集体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仝自学因住房困难经本人申请、南召县城关镇国土所审查并报请南召县人民政府审核,南召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召政文(2008)48号批复,同意仝自学占用本案争议的48平米的土地建房使用。你组对召政文(2008)48号批复不服提起诉讼,该案经一、二审及再审,你组的诉讼及申诉请求被驳回。南召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仝自学用地申请的召政文(2008)48号批复,为其颁发(2009)第001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侵犯你组的合法权益。你组在申诉中称仝自学拥有多处宅基,该问题不是本案审查的对象,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故,你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组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组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