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8号
符青花:
你因与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曾玉改为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行终字第00114号行政判决,以被申诉人所属开发科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违法,被申诉人以(97)第64号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争议房屋的规划许可手续违背事实和法律,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曾玉改2000年8月向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后,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审核与实地勘察。申请人曾玉改申请登记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的规定,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经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并无不妥。你在一、二审以及申诉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争议房产归你所有。你申诉称在废弃坑塘另建有其他简易房屋出租收益与本案争议房产没有必然联系。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将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曾玉改这一事实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故内乡县房产管理局的登记发证行为并无明显违法之处,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