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001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双才。 委托代理人刘帅。 委托代理人王付伟,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白日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双才为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行初字第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双才等人起诉时仅请求行政赔偿,没有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时提交赔偿证据不充分,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也可能是本案被告,该案在社旗县人民法院已立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双才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刘双才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二、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行初字第7号行政赔偿判决不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宋汉亭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