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黄贵兰。 法定代表人陈天富,任区长。 法定代表人李炳东,任乡长。 原告黄贵兰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及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了新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复议决定。原告黄贵兰以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贵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贵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