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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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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平顶山市百顺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飞,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国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晓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飞,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国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梁再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利军,系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顶山市百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根义,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志广,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平顶山市百顺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飞、肖国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邢利军、张国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焦志广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以被诉行政行为只是被告系列行政行为的一个中间环节、其已经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系列行政行为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龙祥艺术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汉亭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