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南行终字第001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牛洪庆。 委托代理人黄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宋海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博,该局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熊士亮,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洪庆因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牛洪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丽,被上诉人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委托代理人陈博,一审第三人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广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