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29号
李军:
你因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南阳市制锁总厂、张永志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55号行政判决,以房管局在没有收到锁厂交验永安村80号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情况下给其颁证违法、发证时房管局没有到实地测量绘图、四邻签章虚假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认为对本案争议的永安村80号房屋享有所有权故而提起撤销房产登记的诉讼。原审法院对颁证行为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审理。南阳市房管局及南阳市城建局原始档案资料中永安村统计表、交款记载、图纸号、永安村总平面图、永安村79号《民用建筑许可证》、81号《民用建筑许可证》均显示本案争议房屋系南阳市制锁总厂所有且有南阳市制锁总厂原始记账凭证佐证。你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是李克成1994年7月20日地籍档案和地籍档案中的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明显缺少土地来源依据。在此种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证据优势原则认定本案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的颁证行为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符合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