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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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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中、唐河县公安局为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6号 周建中: 你因与唐河县公安局为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70号行政判决,以两审法院程序违法、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6号

建中

你因与唐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70号行政判决,以两审法院程序违法、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2014年3月12日8时许,你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唐河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2作出唐公(昝)行罚决字(2014)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进行处罚。该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当天下午你又在岗柳村采取驾驶三轮车用喇叭及音响设备播放自制录音资料方式对岗柳村干部进行辱骂,此后又多次辱骂。2014年3月25日,岗柳村干部报警称你再次用同样方式侮辱岗柳村干部,唐河县公安局出警在你家门口过道下发现你所驾驶的三轮车及喇叭、音响设备。遂对你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机动车用蓄电池和扩音喇叭执行了证据保全,并对你寻衅滋事行为继续调查取证,于2014年5月12日对你作出唐公(昝)缴字(2014)0017号收缴物品清单及唐公(昝)行罚决字(2014)0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向你送达。你于同日被送至唐河县拘留所执行,唐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了你妻子。在庭审过程中,你对驾驶三轮车用喇叭及音响设备播放自制录音资料骂人的事实不持异议,唐河县公安局对你所做的行政处罚及收缴物品清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过程中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河县公安局在执法程序中存在违法之处,从唐河县公安局执法卷宗中也不能确定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你提出一、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出庭代理人作为唐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合议庭成员与本案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不适用回避,二审庭审程序并无不妥。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