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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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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34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任经理。 申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34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

执行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任经理。

申请复议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方行审字第4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该局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方国土资罚(2014)7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方行审字第432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不予执行,第2、3项罚款及加处罚款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复议人提出: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行审字第432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准予执行方国土资罚(2014)7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方国土资罚(2014)7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查明本案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因此,方城县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