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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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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元宝时尚餐厅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796号。 负责人王克,任副主任(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钱良泉、李生,该委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元宝时尚餐厅,住所地:南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南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796号。

负责人王克,任副主任(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钱良泉、李生,该委工作人员。

执行人元宝时尚餐厅,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民主街府衙东侧。

负责人李建,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宛建污决字(2015)第002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宛建污决字(2015)第002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民主街府衙东侧元宝时尚餐厅,有自备井,依法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决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1044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宛建污决字(2015)第002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6.60元,由被执行人元宝时尚餐厅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尹应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