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796号。
负责人王克,任副主任(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钱良泉、李生,该委工作人员。
负责人李建,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宛建污决字(2015)第002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宛建污决字(2015)第002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民主街府衙东侧元宝时尚餐厅,有自备井,依法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决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1044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宛建污决字(2015)第002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6.60元,由被执行人元宝时尚餐厅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尹应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