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22号
陈岱梁:
你因与桐柏县人民政府及桐柏县中医院为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11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颁证行为不合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所居住的集资楼是建在桐柏县中医院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范围内,你在此居住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该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桐柏县中医院名下。2005年,桐柏县中医院进行改制,被诉的桐柏县中医院桐国用(2007)第010089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在原桐柏县中医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基础上,经过公开拍卖、出让办理的,土地来源清楚,该颁证行为并没有侵害你的合法权益,且你没有对颁证的前置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仅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