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40号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申请复议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该局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复议人提出: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准予执行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该法条规定针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不同处理,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查明本案非法占用土地究竟属于那种情形,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同时适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准予执行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