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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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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南阳市宛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为拆迁行政赔偿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6号 李伟: 你因与南阳市宛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为拆迁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以终审判决认定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36号

李伟

你因与南阳市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以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认定被申诉人行为不侵害申诉人合法权利不妥,一、二审判决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南阳市宛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与东关办事处新星公司签订的第304号《城市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废止)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对房屋的所有人进行的补偿,在本案一、二申及再审过程中,你均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被拆迁的房屋已经过户到你名下。南阳市宛城区城乡建设规划局与房屋所有权人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协议并给以其拆迁补偿,未有不当之处,不侵害你的合法权利。你主张的宛市房字第5120821号房产证上载明的13间房屋的补偿事宜,未包含在本案拆迁补偿协议内,不属于本案审查的对象。至于你与新星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民事权益,可另行其他途径主张。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