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建义、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构林镇农修厂为土地管理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28号 陈建义: 你因与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邓州市构林镇农修厂为土地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32号行政赔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28号

陈建义:

你因与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州市构林镇农修厂为土地管理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32号行政赔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1962年国家颁布实施《六十条》后,土地实行国家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形式。随着“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及“八二宪法”、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7年《土地管理法》及以后的修正案的颁布实施,土地私有制包括宅基地私人所有被废除。你所持有的《社员房屋宅基地所有证》、《自留地宅荒地使用证》、《林权证》、“契税收据”、“契纸”不再具有权属凭证的效力,不能证明争议宗地现在的使用状况。其中《社员房屋宅基地所有证》所确定的具体位置,与你现有房产证记载的房屋位置相符,其证载面积小于你现使用面积。其余相关证件均未载明其具体位置,不能证明你与本案争议宗地的关系。本案争议宗地自1967年开始由邓州市构林农修厂占有使用,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将本案争议之地确权给邓州市构林农修厂,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你申诉称1999年4月邓州市构林镇村镇干部私自毁弃、变更你的土地登记册,但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邓州市构林镇人民政府的确权行为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