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24号
李秀云:
你因与社旗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社旗县人民政府社政文(2009)125号《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赊店路北、长安路东西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9)550号文《关于社旗县200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作出的,而豫政土(2009)550号未被依法撤销,仍为有效文件,故社旗县人民政府社政文(2009)125号文据此制定并无不妥。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你在申诉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诉争的土地已经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基本农田予以特殊保护,故社旗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提高补偿倍数应当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你在申诉过程中并没有提供经过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补偿倍数的相关证据,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