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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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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赛赛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93号 原告陈赛赛,男,1986年6月2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67806299-3,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帆,局长。 原告陈赛赛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93号

原告陈赛赛,男,1986年6月2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67806299-3,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帆,局长。

原告陈赛赛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赛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赛赛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赛赛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