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93号 原告陈赛赛,男,1986年6月2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67806299-3,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帆,局长。 原告陈赛赛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赛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赛赛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赛赛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