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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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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李江、胡芳芳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袁李江,男,1990年9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芳芳,女,1986年03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袁李江,男,1990年9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芳芳,女,1986年03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10-1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10-1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