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40号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南里14号。组织机构代码,73131785-3。 法定代表人单书欣,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矿,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卢钦国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服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钦国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钦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钦国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