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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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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根与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政府环保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牧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李德根,男。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涛,新乡市环境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5)牧初字第15号

原告李德根,男。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环境保护局,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涛,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秀波,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运宽,市法制办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洪红,市法制办副科长,特别授权。

原告李德根诉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政府环保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根承担。

审 判 长 : 王 玲

审 判 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小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