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牧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李德根,男。
委托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胡建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涛,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秀波,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运宽,市法制办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洪红,市法制办副科长,特别授权。
原告李德根诉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政府环保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根承担。
审 判 长 : 王 玲
审 判 员 :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小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