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刘晓满,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县大营镇大营村,现住陕县温塘金色阳光小区9号楼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411222196411230518 被告陕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县陕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耿,陕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 委托代理人何洁,陕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满诉被告陕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一案中,原告刘晓满以与被告陕县人民政府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陕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刘晓满已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刘 毅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