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秦任铎因行政撤销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行初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秦任铎的诉求为废止《陕县张家沟引水工程永久性占地补偿协议》并对其进行赔偿,但上诉人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故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的裁定理由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