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李风琴,女,44岁。 法定代表人宁继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男,均系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风琴为与被告焦作市卫生局其他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的规定,本案应当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