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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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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风琴与焦作市卫生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李风琴,女,44岁。 被告焦作市卫生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宁继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男,均系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风琴为与被告焦作市卫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李风琴,女,44岁。

被告焦作市卫生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宁继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男,均系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风琴为与被告焦作市卫生局其他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的规定,本案应当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