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周福顺,男,汉族,1951年1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林新平,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顺诉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房产证一案中,原告周福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福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福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苗晓霞 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 人民陪审员 郑旭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