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施德军,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欧,该局政策督察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建新,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德军诉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韩建新撤销房产证一案中,原告施德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德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德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施德军负担。 审 判 员 苗晓霞 审 判 员 黎兴中 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