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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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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与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孔爱青、毋爱玲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刘彬,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牛金平,该大队大队长。 第三人孔爱青,女,现住焦作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刘彬,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牛金平,该大队大队长。

第三人孔爱青,女,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和。

第三人毋爱玲,女,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第三人孔爱青、毋爱玲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审 判 长  苗晓霞

审 判 员  黎兴中

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段娟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