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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陈玉勤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济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原告陈玉勤。 委托代理人李吏民。 委托代理人晁凤娟。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天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大鹏。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书乾,局

(2015)济初字第21号

原告原告陈玉勤。

委托代理人李吏民。

委托代理人晁凤娟。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郑天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大鹏。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书乾,局长。

委托代理人宗盼盼。

原告陈玉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以下简称轵城分局)、被告济源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治安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立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当天向原告陈玉勤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告轵城分局、被告市公安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玉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吏民、晁凤娟,被告轵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勇(副职负责人)、赵大鹏、王玉辉,被告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宗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轵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勇中途退庭,其法定代表人郑天星中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轵城分局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4)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陈玉勤诉称:其没有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轵城分局对其进行处罚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且对其申辩没有进行复核,违反法定程序。轵城分局不是县级公安机关,没有处罚权,对其作出的处罚系超越职权。即使其行为构成违法,也是发生在北京,轵城分局也没有管辖权。其申请行政复议后,市公安局错误地维持了轵城分局的处罚决定。请求撤销轵城分局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4)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轵城分局辩称:陈玉勤2014年10月22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因陈玉勤此前曾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受到治安处罚,属于情节严重。其局对陈玉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局对陈玉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5日送达陈玉勤。陈玉勤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省公安厅针对济源的特殊情况下发有文件,其局属济源市公安局下属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由于信访案件的特殊性,所有在北京信访的案件北京市公安机关都不予管辖,均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故其局对陈玉勤在北京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管辖。请求驳回陈玉勤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公安局辩称:其局2015年2月6日作出复议决定,陈玉勤于同年2月9日收到。诉状显示陈玉勤于2015年2月12日提起诉讼,但法院立案时间不详。其局于5月13日才收到起诉状副本,该案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立案于法无据,应驳回陈玉勤的起诉。关于事实证据方面,轵城分局已经答辩举证,其局不再重述,同意轵城分局意见。陈玉勤于2014年12月9日向其局申请复议,当日其局依法受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在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轵城分局。轵城分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其局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证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

被告轵城分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其局制作的接处警登记表。记载:报警形式为其他;处警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3时2分;到达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3时25分。

2、其局制作的济公轵分(五龙口)受案字(2014)0573号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其他;接报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

3、其局制作的受案回执。

4、其局2014年10月25日询问陈玉勤的笔录。陈玉勤回答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10月22日下午4点左右,其去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在府右街附近给国家领导人寄信,反映其家的土地问题,其寄完信去厕所时,被当地安检人员检查到,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后又被带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中心。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制作的训诫书。记载:被训诫人为陈玉勤;发生地点为中南海周边;发生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16时44分25秒。

6、赵军霞2014年10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其系五龙口镇政府工作人员。2014年10月22日中午10点半左右,接到镇纪委书记电话,要求带车赶到北京接访。在往北京的途中,李书记电话告知其陈玉勤非访被送到北京马家楼收容所,要求他们直接赶到北京马家楼收容所。其与五龙口派出所老张于当天夜里11点赶到马家楼,连夜把陈玉勤和女儿晁东叶接了回来。

7、李小国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其系市公安局信访科民警。2014年10月22日,接北京市公安局通知,其和赵勇等人到北京市马家楼救济中心,因陈玉勤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经做工作,将陈玉勤劝返带离。

8、其局五龙口社区警务队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关于陈玉勤的前科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经民警从公安信息网新版《打击刑事犯罪系统》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全国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查到:1、2013年1月26日陈玉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警告处罚;2、2014年7月18日陈玉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处罚。

9、其局2013年1月26日对陈玉勤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3)110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10、其局2014年7月18日对陈玉勤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4)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其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面记载了其局五龙口社区警务队民警告知陈玉勤公安机关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记载了陈玉勤不会写字、拒绝签字的情况,民警李玉生、赵大鹏在上面签了名,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

12、济源市五龙口镇人民政府2014年7月21日对市公安局写的材料。主要内容为:其镇东逯寨村村民陈玉勤于7月18日被行政拘留六日,因本人年纪偏大,身体欠佳,建议对其办理请假手续。

13、济源市拘留所2014年7月21日制作的关于被拘留人陈玉勤的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同意陈玉勤请假天数7天,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7月27日。

14、济源市拘留所民警2014年7月18日、19日、10月23日对陈玉勤的谈话教育记录。

15、济源市拘留所2014年10月26日对陈玉勤出具的济拘解字(2014)581号解除拘留证明书。

16、济源市拘留所2014年10月26日对轵城分局出具的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