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初字第22号 原告晁东叶。 委托代理人李吏民。 委托代理人晁凤娟。 法定代表人郑天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利军。 委托代理人王玉辉。 原告晁东叶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以下简称轵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立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当天向原告晁东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告轵城分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晁东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吏民、晁凤娟,被告轵城分局的法定代表人郑天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利军、王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轵城分局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4)0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晁东叶诉称:其没有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轵城分局对其进行处罚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且对其申辩没有进行复核,违反法定程序。轵城分局不是县级公安机关,没有处罚权,对其作出的处罚系超越职权。即使其行为构成违法,也是发生在北京,轵城分局也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轵城分局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4)0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轵城分局辩称:晁东叶2014年8月到北京两次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因晁东叶此前曾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受到治安处罚,属于情节严重。其局对晁东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局对晁东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12日送达晁东叶。晁东叶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省公安厅针对济源的特殊情况下发有文件,其局属济源市公安局下属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由于信访案件的特殊性,所有在北京信访的案件北京市公安机关都不予管辖,均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故其局对晁东叶在北京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管辖。请求驳回晁东叶的诉讼请求。 被告轵城分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其局制作的济公轵分(五龙口)受案字(2014)0439号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其他;接报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6时50分。 2、其局2014年8月12日对晁东叶制作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传字(2014)第0065号传唤证和同日对侯志红制作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传通字(2014)第0046号传唤告知家属通知书。传唤证记载:被传唤人到达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7时0分,有晁东叶的签字和指印;被传唤人离开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15时20分,有晁东叶的签字和指印。传唤告知家属通知书记载:本通知书于2014年8月12日通过电话通知方式通知了其家属,有晁东叶的签字和指印。 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制作的两个训诫书。一个训诫书记载:被训诫人为晁东叶;发生地点为中南海周边;发生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11时21分。另一个训诫书记载:被训诫人为晁东叶;发生地点为中南海周边;发生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16时36分。 4、证明人段文喜和高翔2014年8月12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2014年8月11日下午7时,接省驻京信访工作组通知,我市五龙口镇东逯寨村晁东叶在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之后,我市驻京信访工作组人员段文喜、高翔到马家楼接济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后,将晁东叶接出交由五龙口镇政府工作人员,由五龙口镇政府人员将其带回济源。 5、证明人张宝柱2014年8月12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其叫张宝柱,五龙口镇政府工作人员。2014年8月11日,接到市信访局驻京工作人员通知,东逯寨村晁东叶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让他们到马家楼分流中心接人。2014年8月11日夜,他们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马家楼分流中心接住晁东叶后,将其带回济源。 6、其局2014年8月12日9时41分至10时22分对晁东叶制作的询问笔录。晁东叶回答的主要内容为:因五龙口镇的龙翔工业园区非法强占其家的承包地,有关部门迟迟不予解决。其和母亲陈玉勤就到郑州坐火车去了北京,在2014年8月10号中午到达北京。当他俩来到一条比较宽的河边路上时,一个巡逻的警察问他俩要身份证,他俩把身份证交给警察,警察把他俩的身份证在一台方形的小仪器上一放,接着,打电话叫来一辆大巴车,车上已坐了一些人,然后把他们带到了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在派出所,警察把身份证还给了他们。他们又被带到马家楼分流中心。到了夜里,他们被清了出来,才碰到济源市信访局的一个年轻人。第二天早上,其母亲因家务事吵了架,母亲就出去和河南省其他地方来上访的老太太不知去啥地方了。其出去找她,不知去的地方是北京的啥地方,哪里人多就去哪里找,其正到一群人站的地方找,正好警察过来,让他们都又上到一辆大巴车,他们又被带到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在派出所,警察把身份证还给了其,其又被带到马家楼分流中心,济源市信访局的一个年轻人将其领出去了。这次去北京上访,拿有上访材料,被省厅一个姓吴的处长拿走了。其不知道现在不能越级上访。因为其家的事市里一直不解决,领导相互推,其去市委也进不去,没办法才去越级上访。其希望领导重视,把其家事情解决。 7、其局五龙口社区警务队2014年8月12日出具的关于晁东叶的前科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经民警从公安信息网新版《打击刑事犯罪系统》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网》、《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查到:1、2013年1月26日晁东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警告处罚;2、2013年3月22日晁东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处罚;3、2013年11月11日晁东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处罚;4、2014年4月8日晁东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处罚;5、2014年7月18日晁东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处罚。 8、其局2013年1月26日对晁东叶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3)110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上面记载的调取时间为2014年3月29日。 9、其局2013年3月22日对晁东叶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3)1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记载的调取时间为2014年3月29日。 10、其局2013年11月11日对晁东叶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3)2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记载的调取时间为2014年3月29日。 11、其局2014年4月8日对晁东叶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4)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记载的调取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 12、其局2014年7月18日对晁东叶作出的济公轵分(五龙口)行罚决字(2014)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记载的调取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