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济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东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洋。 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卢多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鹏。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 第三人刘明文。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 原

(2015)济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东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洋。

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卢多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鹏。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

第三人刘明文。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

原告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鸿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将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刘明文列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同日受理后,当天向原告宇鸿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5年6月1日、2日分别向被告市人社局和第三人刘明文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宇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洋,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伟鹏、欧胜宏,第三人刘明文的委托代理人袁大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市人社局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4)18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认定:2013年7月22日上午9时40分,宇鸿公司刘明文在该公司承建的济源市蓝钻帝景2#3#楼工地地下室安装空中管道时,因脚手架滑动,站在脚手架上的刘明文失去平衡,刘明文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趾骨支骨折、左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刘明文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原告宇鸿公司诉称:市人社局2014年7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未给其公司送达,未告知其公司所享有的诉权和诉讼期限,直到2015年1月8日,在仲裁机构对刘明文申请的工伤待遇纠纷案开庭时才知道。市人社局在受理刘明文的申请后,未通知其公司,剥夺了其公司陈述、抗辩的权利。故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程序违法。其公司将蓝钻帝景2#3#楼的部分消防工程分包给赵海洋,赵海洋又将该消防安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大毛,刘明文是跟随李大毛工作,报酬由李大毛支付。其公司与刘明文之间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关于“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刘明文与其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市人社局认定刘明文所受伤害构成工伤,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4)18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庭审中,该公司称:其公司在诉状中说的2015年1月8日才知道市人社局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在仲裁机构2015年1月8日开庭时听刘明文说有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没有见到过。2015年2月28日其公司过去的一个员工收到郑州一个小区的物业通知说有一个让其公司赔偿刘明文的裁决书,其公司派人把拿回来了。2015年3月3日,其公司派人到市人社局查阅时才见到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其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于2014年7月23日通过快递向宇鸿公司进行送达,该决定书也告知宇鸿公司所享有的诉权和诉讼期限。其局受理刘明文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已经通知宇鸿公司,并送达了豫(济)工伤调字(2014)23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告知了宇鸿公司陈述、举证、抗辩的权利。其局对刘明文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其局的认定工伤决定。庭审中,该局称:宇鸿公司和刘明文之间经过两次仲裁,一次是关于劳动关系,一次是关于工伤赔偿,仲裁机构通知宇鸿公司的地址是郑州市红专路128号金城宜家美景D座13-14层,在仲裁过程中宇鸿公司派员出庭了,其局也是按这个地址通过快递送达的。

第三人刘明文述称:同意市人社局的意见,请求驳回宇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刘明文2014年5月20日书写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刘明文2014年5月24日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表中记载,其局于2014年6月2日予以受理。

3、刘明文2014年3月24日出具的委托书。

4、刘明文的身份证复印件。

5、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2013年8月6日出具的关于刘明文的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趾骨支骨折、左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

6、证人李振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014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其于2014年和刘明文、赵加永、李林军等人在蓝钻帝景工地安装管道时,刘明文从脚手架上掉下,造成两处骨折,后由120急救车拉往市二院救治。

7、证人上官国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014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2012年11月期间,李大毛让其到济源蓝钻帝景2#3#楼工地干活。2013年7月22日上午9点左右,其和刘明文、李振江等人在地下室安装地下管道时,刘明文从架上掉下,其等先打120,后共同送往医院。

8、证人赵加永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014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其于2014年和刘明文、李振江、李林军等人在蓝钻帝景工地干消防工程,刘明文从脚手架上掉下,造成两处骨折,后由120急救车拉往市二院治疗。

9、其局2014年6月17日对宇鸿公司制作的豫济工伤调字2013第23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存根。

10、其局通过快递2014年6月18日向宇鸿公司送达豫济工伤调字2013第23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回执。上面记载的交寄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收件人签收栏中签有刘文静的名字。

11、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济劳人仲裁字(2013)第14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刘明义与宇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12、其局2014年5月28日调查上官国杰的笔录。上官国杰回答的主要内容为:其认识刘明文,是宇鸿公司同事。2012年11月份,其和刘明文先后到宇鸿公司承包蓝钻帝景2#3#楼地下室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2013年7月22日早上上班后,其和刘明文站在地下室的脚手架上安装管道,9时左右,其和刘明文站在同一脚手架上手托管道,固定管道,因脚手架下的滑轮滑动,其和刘明文失去平衡,同时从脚手架上掉下来,其勉强能动,刘明文无法起来,赶来的工友急忙拨打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后,把其和刘明文送往市二院救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