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郑行申字第106号
你单位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河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登记一案,对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439号行政裁定不服,以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驳回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改判。
本院复查认为,你单位因行政指令取得本案争议房屋使用权,河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因改制政策取得房屋所有权,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房产转移登记行为也系因河南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改制进行。因本案争议房屋纠纷系政策原因引起,该纠纷应当通过有关政府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你单位的起诉并无不当。现你单位认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驳回起诉错误,但你单位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单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单位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单位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