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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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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行政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郑行申字第107号 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56号行政判决不服,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关于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知书

(2015)郑行申字第107号

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256号行政判决不服,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关于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信访件反映情况的函”违法,应予以全部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本院复查认为,你公司因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产品申请检验被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拒检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调查后作出了《关于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信访件反映情况的函》,属于履行法定职责。该函第1、3、4项内容是针对你公司投诉作出的回复,符合规定,但第2项内容不属于投诉范围,且你公司不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告知内容亦不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适用的条件,故该函第2项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撤销该函第2项并无不当。现你公司认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关于郑州宏远路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信访件反映情况的函”违法,依法应予以全部撤销,但你公司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