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00079号
住所地新野县城解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平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全伟,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董梁,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新国土资执罚决字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4280元。申请执行人认定的事实:董梁于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擅自占用1428平方米土地建门面房,占地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提交的证据: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地籍图,规划图。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董梁违法占用1428平方米土地建门面房,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已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于2015年5月29日又履行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判长 史代举
审判员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