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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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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董梁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00079号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新野县城解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平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全伟,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董梁,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00079号

申请执行新野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新野县城解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平亚,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全伟,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执行人董梁,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新国土资执罚决字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4280元。申请执行人认定的事实:董梁于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擅自占用1428平方米土地建门面房,占地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提交的证据: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地籍图,规划图。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董梁违法占用1428平方米土地建门面房,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已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于2015年5月29日又履行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判长  史代举

审判员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