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审字第00081号
法定代表人那保平,局长。
法定代表人曹慎良,校长。
住所地新野县大桥路东段。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水罚决字(2015)第20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新水罚决字(2015)第20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新野文府曙光学校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设施并取用地下水资源59892立方米,遂做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该决定于2015年1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新野文府曙光学校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代举
审判员 杨 焕
审判员 卢灿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