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初字第49号 原告董恒西,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负责人邱兴瑜,大队长。 原告董恒西诉被告河南省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恒西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恒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恒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恒西负担。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