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余守礼诉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潢行初字第13号 原告余守礼,男,1958年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余全友,男,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光山县城关司马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郭佩明,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2015)潢行初字第13号

原告余守礼,男,1958年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余全友,男,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光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光山县城关司马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郭佩明,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心刚,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苏芳,女,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守礼诉被告光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余守礼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守礼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守礼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余守礼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 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