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7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诉被告高粱店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陈进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付 杰
审 判 员 赵慧萍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