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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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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韶峰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诚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胡韶峰,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杜昆志,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局局长。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胡韶峰,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杜昆志,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守林,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信阳市诚峰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安,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胡韶峰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诚峰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正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尚需时日为由,申请本院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被告也同意中止案件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原告胡韶峰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诚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剑

审 判 员 付 杰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