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胡韶峰,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杜昆志,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守林,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安,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胡韶峰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诚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正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尚需时日为由,申请本院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被告也同意中止案件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原告胡韶峰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诚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剑
审 判 员 付 杰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