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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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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文平、赵小环、肖双全、张芳、周瑞、江坤诉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81号 原告陈文平,女,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赵小环,女,1971年3月4日出生。 原告肖双全,男,汉族,1959年4月8日。 原告张芳,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周瑞,女,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81号

原告陈文平,女,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赵小环,女,1971年3月4日出生。

原告肖双全,男,汉族,1959年4月8日。

原告张芳,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周瑞,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

原告:江坤,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张立英,职务:局长

第三人:叶雨兵,男,汉族,成年,系在建幼儿园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平、赵小环、肖双全张芳、周瑞、江坤诉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陈文平、赵小环、肖双全、张芳、周瑞、江坤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经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文平等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平、赵小环、肖双全、张芳、周瑞、江坤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第三人承担。

审 判 长  付 杰

人民陪审员  赵慧萍

人民陪审员  任俊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