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81号
原告赵小环,女,1971年3月4日出生。
原告肖双全,男,汉族,1959年4月8日。
原告张芳,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周瑞,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
原告:江坤,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张立英,职务:局长
第三人:叶雨兵,男,汉族,成年,系在建幼儿园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平、赵小环、肖双全、张芳、周瑞、江坤诉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陈文平、赵小环、肖双全、张芳、周瑞、江坤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经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文平等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平、赵小环、肖双全、张芳、周瑞、江坤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第三人承担。
审 判 长 付 杰
人民陪审员 赵慧萍
人民陪审员 任俊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