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5-1号
第三人马静,女,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第三人马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自行协调解决本案,故需要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付 杰
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端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