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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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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第三人马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5-1号 原告林守琴,女,1962年12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法定代表人彭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骞,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民警,特别授权。 第三人马静,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5-1号

原告林守琴,女,1962年12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法定代表人彭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骞,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民警,特别授权。

第三人马静,女,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第三人马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自行协调解决本案,故需要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付 杰

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端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