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浉行初字第6-1号
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治安不作为一案,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以等待另案的协调结果。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付 杰
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端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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